(资料图)
1、公司制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规定比例10%从净利润(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)中提取。
2、以前年度亏损(5年内)可用税前利润弥补,从第六年起只能用税后利润弥补。
3、任意盈余公积主要是公司制企业按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,其他企业也可根据需要提取任意盈余公积。
4、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%时可以不再提取。
5、在计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基数时,不应包括企业年初未分配利润。
6、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、扩大生产经营、转增资本(或股本)或派送新股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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